人類過去有好長一段時間,盡其一切地在追求"真"。最好的例子就是,以音響為代表的High-Fidelity(Hi-Fi)──高傳真音響。人類懂得電,懂得記錄聲音後,就一直在追尋音響重現錄音的"傳真"性。傳不傳真如何判定,電子性能的標準的測量外,就是達到重現音樂廳的真實聆賞感受。
為什麼是重現音樂廳的真實聆賞感受?可以從人類的娛樂歷史來回答,所謂的「古典音樂」其實就是自巴洛克時期以來,人類主要的「流行音樂」。而20世紀所謂的「流行音樂」,大概要到20世紀中葉才漸漸興旺起來。隨著人類科技進展,音樂類型多樣化,重現錄音現場的原音,讓Hi-End Audio成了極致Hi-Fi音響技藝的象徵,當然Hi-End的代價也是夠Hi的。
隨著LD(Laserdisc)和家庭劇院(Home Theater)的出現,傳真一族增添新成員──Video,也因此成了AV一族(此AV非比彼AV)。另一方面,日本自1969年開始類比高畫質(Hi-Definition)廣播,並為此開創Hi-Vision一詞。AV一族,本著追求傳真的理念,將Hi-Vision視為相同的追尋精神,而有Hi-Vi一用語。不過以時間序來看,初期的Hi-Vi僅為追求類比(NTSC)、數位SD(Standard-Definition)的影像極致,待美/日數位HD廣播後,才等同於日本Hi-Vision的涵義。
可是也就是在SD視訊透過DVD進入家用市場,支援HD顯示器材陸續推出,獨缺HD預錄產品的一段空窗期,曾經有過一段時尚的「倍頻歲月」(註:SD視訊專業器材,D-1 1986、D-2 1988、D-Betacam 1993問市)。所謂"倍頻",是利用數位演算技術,將原始480 i交錯掃瞄的資訊,「憑空」增添為480 p循序式掃瞄視訊;由於掃瞄頻率增加一倍,故名為"倍頻"。隨著視訊演算晶片的技術越來越高、成本越來低,出現了所謂「三倍頻」或更高倍的倍頻商品。這類商品的功用,就在於把NTSC或SD的視訊,虛擬成1280 x 720或1920 x 1080的HD視訊,讓消費者觀賞到「HD」的畫面。
雖然是看到了「HD」或「480 p」的畫面,但這些都是半假不真的畫面,因為原始訊源就是480 i的,那些多出來的視訊都是「人工」添加物。可是,不論消費電子製造商或消費者,甚至發燒友們都樂此不疲。於是,半世紀的追求真實,就在人類自豪的數位發展中,邁向了爭先恐後求假的年代。
如今,Blu-Ray藍光光碟將HD數位視訊帶進了家用市場。那段「倍頻歲月」也已飇向消散。人類的資本文明又將「求假」推向另一高峰──3-D。
3-D其實是冷飯新炒,最遠可溯自1920s年代,1970s年代起過一陣旋風。拜數位科技之賜,仿佛即將成為全民運動。好萊塢搞3-D,無非是想維繫票房,或是誘使戲院轉換為數位放映統。以台灣為例,約6, 7年前政府即有預算補助「數位化」,戲院不為所動;3-D風聲一出,戲院可謂爭先數位化。另一方面,消費電子、甚至個人電腦硬體商廠也為了創造盈收大炒3-D。
然而時下的3-D,可說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次,基於科學而大規模集體求假自欺的象徵(以往大都是科學挑戰宗教、錯誤認知追求真相)。3-D最主要的訴求在於,因為人類是以"雙眼"看世界所以是3-D(立體)的,而銀(螢)幕是平面的所以要透過相當的技術才能重現"3-D效果"(註:銀幕指電影,螢幕指電視)。甚至,一直以來積極投入模仿人類雙眼,研發雙鏡頭相機、雙鏡頭攝影機的也大有人在。事實果真如此?3-D(立體)是因為雙眼才看得到?
人類的視覺(Visual perception)和聽覺(Auditory perception)較之其他感官,是更為複雜的知覺系統運作。對於人類視覺、聽覺的研究,或有以視覺心理學、音響心理學稱之。稱之以"心理學",主要在於闡明視覺、聽覺的運作,除了物質(生理)層面外,還有微妙的大腦統合(心理)層面。以3-D來看,人類所處的三度空間、立體世界是原本就存在的,並不是因為雙眼的視覺運作才存在的。如果刷牙時對著浴室鏡子閉上一眼,眼前的景物並不會因此而變得平面,人與物品間、或物品與物品間的距離也依舊未變;甚至閉上雙眼用觸覺也能感覺3-D立體世界的存在。而鏡中的2-D影像也始終沒變,將3-D浴室映照成2-D的鏡像。
單就人類眼球的視覺影像來看,實際上和鏡中影像、相片影相近似,是2-D的;兩眼產生兩幅不同"鏡位"的2-D影像。奇妙的就在於,大腦的知覺系統完美的整合兩幅影像為一"寬銀幕"影像,而且不會有疊影出現。絕大多數時候,人不會特別去意識自己看到的是不是立體影像,因為大腦由日常生活經驗的記憶已經告訴自己,所處的世界就是有寬、高、深的三度空間世界,也知道所見的任何物體都是有深度(厚實度)的立體物體。(人類視覺另一有趣的現象就是色溫,找機會再專文說明)
3-D立體世界獨立存在,是人類透過感官去知覺、認識到這樣一個世界。科學、科技的發展,反而將大眾導向求假的3-D風潮。影視的3-D正是倒果為因地去求假,求出一個假的3-D世界。而世人也樂於自欺欺人地追尋所謂的"3-D影像"。
換個角度來看,影視創作上求假,既無關道德上的善惡,何況創作常常是虛構出來的──繪畫、小說、舞蹈、戲劇比比皆是。或說,八大藝術中,是依憑真實存在而創作的作品,比重又佔多少?無怪乎一些有關影視技術方面的英文書籍,一開頭就表明影視的2-D畫面不是真實的,所以要透過各種技術(設計)去以假亂真。做假做到符合人眼的視覺經驗感受,讓觀眾產生近似"當場看見"的錯覺或說感受,目的就是要讓觀眾入戲。讓觀眾入戲可說是各類影視技術的最高宗旨,連編劇都有其"技術"上的藝術。
然而台灣對於藝術的觀點,也許是受到電影'真 善 美'(The Sound of Music)的片名影響,「真」絕對是不可以被凌駕的最高原則。替電影'The Sound of Music'取中文片名的譯者則可能是受到哲學的啟發;真善美遠可推至柏拉圖,近可以有「所以知識的『真』、倫理的『善』、藝術的『美』、宗教的『聖』都是哲學所追求的對象」(哲學概論 鄔昆如著 五南出版)一類普遍的看法。哲學又是"學問的學問"、"宗教的宗教"、"藝術的藝術"(同前)。「真」在台灣,或許因而帶有些許睥睨一切的虛榮。
另一方面,就連"藝術"一辭本身的概念,也與西方文化有一些出入。以台灣正體維基所載"藝術"一項,定義簡短,卻載有所謂"八大藝術"。英文維基所載"Art"一項,定義之外,歷史部分概略說明東西方特點,主要乃以繪畫為核心,不見有所謂"八大藝術"。自己也試著用英文搜尋所謂"八大藝術",卻找不到有關"八大藝術"的英文語彙解說。而台灣正體維基另有"美術"一項:美術是一種藝術,一般指除了建築藝術之外的造型藝術的通稱。按其觀點,西方的Art只能算是台灣所稱的"美術";可是"藝術"一項又說:藝術(art)一詞源自於拉丁文ars,意為「技巧」......。台英落差不是差在大小寫之別吧?
那麼,從「藝術」和「真」的心態可以看出,古時候"萬般皆下品,唯有讀書高"的士大夫遺毒,仍深深隱藏在許多台灣民眾的心中。「藝術」和「真」就是象徵著某種高人一等的價值等級。許多人高調地講「藝術」和「真」,卻不自知真正追求的實際是一種價值上的階級虛榮。而這價值也不過是主觀認定的價值。於是,一種封閉、自我陶醉的派閥或氛圍,存在在台灣的社會中。受其影響最為明顯的,首為影視製作,次為攝影。
過去二、三十年來,台灣影視製作把電影和"藝術電影"畫上等號。電影既然是第八藝術,"藝術電影"豈不是藝術中的藝術,價值何等之高不言而喻。表現形式上,"真實"或是"自然"絕對是最高指導原則。於是演員風格、燈光、攝影,漸漸朝向「劇情片的記錄片」發展。就曾看過大愛電視台某齣連續劇集的幕後特輯,以能實地到東部某明德管訓營區取鏡自豪,以受管訓弟兄們配合演出自喜,殊不知已經把劇情片當記錄片來拍。搭景是門專業,臨時演員也是門專業,如果凡片必「真」,何需劇情片,何需類型電影,只留記錄片就好。何況記錄片要求的"真",並不狹窄地只是在此所謂的「真」。
再從攝影來看所謂的「真」。就像Hi-Fi、Hi-End在聽覺上重現原音一樣,攝影也應以符合人眼視覺感受為原則,不論是攝影(photography)、電影攝影(cinematography)或攝錄(videography)(註:以下皆以攝影同時代表三種類型)。在人類還是黑白攝影技術的時代,就已建立Zone System,後來也為電影攝影納入。Zone System概略來說,就是讓一幅畫面的內容,盡可能地包含由白(亮)到黑(暗)的11級灰階。為什麼?
因為這樣的畫面,才比較符合人眼的視覺感受。依照英文維基"Human eye"所載,人眼一般情形下視覺對比為100:1,約攝影6又1/2級(6 1/2 f-stop),但是人眼對比的最大寬容度可達1,000,000:1,約攝影20級(20 f-stop)。最大寬容度可以用音響的動態(範圍)來說明,即器材由最低音壓至最高音壓的表現能力。假使一段電影音效的動態變化是由0 dB ~ 100 dB,但環境噪音達50 dB,相對來說能聽到的動態範圍僅51 ~100 dB,低於50 dB的音訊全為環境噪音所遮沒,人耳對於動態的感知能力始終一樣。
回到人眼視覺。即便在亮度很低的環境,人眼一旦適應,依舊能保持相當的明暗(灰階)階調;不像攝影,只能接受特定範圍的亮度變化,只要超出範圍即產生切割(clip),特別是數位環境下更容易出現切割現象。為此,近來HDR-High Dynamic Range越來越受重視。而依據英文維基"High dynamic range imaging"所載,膠卷(film)動態範圍為攝影7級(128:1)、DSLR(1Dmk2)為攝影11級(2048:1),電腦液晶顯示器為攝影9.5級(700:1)。另外,依據"Digital Video Camerawork"一書所載,日常室外環境平均對比為150:1、最高可達1000:1,日常室內環境對比約為20:1~1000:1,而攝錄機能記錄呈現的為32:1(攝影5級)。(註:攝影級數(2的次方)的對比概念,與一般顯示器廠商的對比計算基準不同,兩者不可混淆)
換言之,打燈的目的除了照亮場景之外,最重要的其實是要補足攝影器材的'先天缺陷',如此才能拍攝出符合人眼視覺感受的畫面。好比從許多電影的幕後花絮可以看到,即便大白天拍戲仍然要打很大的燈,就是因為陽光太亮必須再照亮主角或場景拉近畫面的對比,才能拍出符合人眼視覺感受的畫面。
如果以「真」或「自然」的觀點來看,這絕對是「不自然」、「不真實」。但以合乎「真」或「自然」拍出來的畫面,其實只是攝影器材「看到」的畫面,而不是人眼看到的畫面。再如果接受藝術是一種技巧、技術的極致,以「真」創作出來的「藝術」作品;形式上是「藝術」了,卻失掉了技術上的實質藝術;成就的只是創作者對於「藝術」的自我滿足,而不是作品本身的生命和價值。
「真」--有那麼重要?
p.s.
關於藝術,推薦 "藝術論" 托爾斯泰/著
關於「電腦」此一中譯名詞一直認為不妥,應譯為"計算機"較能傳遞正確概念,但礙於文章順暢與文意只好接受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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